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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区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 造成当事人举证难的原因

发布日期:2018-04-24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三山法院在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中,发现消费者获得法院支持的非常少,败诉率极高,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当事人举证困难。证据调查收集是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核心,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受到保护的关键。该院反映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中造成当事人在举证难的原因有三个:
    一、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较差
    眼下的消费维权,举证责任由消费者承担,看上去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很多时候,要消费者举证实在勉为其难。认定产品责任的前提,是确认缺陷产品的存在,需要消费者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证据搜集、固定能力。而消费者在购买产品之后,往往没有保存收据和发票的意识,故在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后,无法证明所使用的产品的生产商和经销商,导致消费者在维权时会由于证据不足而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二、造成产品缺陷的因果关系难以确认
    产品责任纠纷的损害后果呈现出复合性的特点,而消费者并不具备专业知识,产品出了问题,消费者一般只知道“病症”,却不知道“病根”,甚至不知道是产品原本有问题,还是自己使用不当所致。如此,在与生产厂家或经销商协商过程中,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受摆布、被忽悠在所难免。而在认定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消费者若不能提交证据证明产品缺陷与造成其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不能排除产品因消费者使用不当或者环境影响等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便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三、举证维权成本高
    在民事诉讼中,目前我国的举证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对产品质量存在异议而提出鉴定申请的,一般都是消费者。鉴定结论如果是属于经营者责任的,才由法院判令由经营者承担。因此消费者在组织证据过程中的鉴定费用,要先由消费者自己垫付,这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故举证维权成本过高是导致消费者举证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作者:研究室(审管办) 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