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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区法院反映涉银行存款 法定继承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8-04-24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五年来,三山区法院受理涉银行存款类法定继承案件105件,占比继承纠纷类案件88.9%。因该类案件涉及配偶、子女、父母及其他亲属等,往往牵涉较多人的切身利益。我院对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并结合审判实际提出对策建议。

一、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一)涉案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确认难

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及继承人的范围,需要当事人出具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我院审理实践中发现,村委会因掌握的本村人口流动信息有限,在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时时有差错。街道办、当地派出所虽然掌握着更多的人口信息,但是如果案件涉及再婚、转继承、代位继承等关系转移的复杂情况,两部门也无法作出准确的“证明”内容。

(二)部分案件确权、送达难

其一,小额遗产确权难。主要表现为涉及遗产金额较小的案件中,法院确定了继承人的身份和范围后,部分继承人因在外务工不愿意到法院办理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手续;其二,代位继承、转继承等情况下,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繁琐,各继承人多分散于全国各地,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直接导致送达难。又如,部分继承人年龄较大,已丧失辨认能力,于是涉及法定代理人的确认前置问题;此外,部分继承人虽口头说明放弃继承权,但拒绝来法院办理相关手续。以上,都不利于法院确权工作的进行。

(三)法院与银行协调对接难

该类案件实质是继承人和银行之间的存取款问题。但实践中,银行对外支付存款把关较严,对存款者之外的取款人,三山区境内的银行往往根据其内部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二款,要求当事人到法院出具确权“证明”(调解书或判决书),凭此“证明”给予取款。于此同时,银行又因其保密、维护存款人权益等原则,拒绝查询存款余额等信息。部分案件中,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存款余额、账户信息、开户银行都不了解。以上与法院立案需要有明确的立案标的的程序相悖。法院与银行之间缺乏协调对接机制,难以界定责任,直接导致继承人取款难,造成当事人不满。

(四)矛盾调处分流难

涉银行存款法定继承案件涉及银行、法院、公证处、村委会、街道办、当地派出所等单位。目前,银行主要凭据取款;村委会、街道办及派出所负有出具证明或说明的权力和责任;公证处依据申请进行遗产公证。实际中,公证处设点少、程序繁、收费高,当事人怠于进行公证。因此,较多的该类案件进入法院诉讼程序,标的从几百元到几十万元。法院具有完整、严格的送达、审理程序,对于小额继承尚无简便易行的程序适用流程。程序的繁琐造成小额标的当事人的不满。

二、对策探索

(一)建立身份信息共享机制,破解身份认定难题

目前,法院在审判阶段需要查询人口信息、婚姻登记信息时,需向公安部门、婚姻登记部门或者婚姻档案管理部门调取,极大地降低法院审判工作效率。以此建议参照执行程序中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身份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公安、婚姻登记等部门的人员信息共享。

(二)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解决送达、确权难题。

我院目前正探索试用远程视频、录像、录音等方法,向身在异地、不便来法院签字的继承人进行文书送达、开庭审理。对明确放弃或不愿放弃继承权利却又拒绝来法院签字确认的,通过视频或录音的方式予以确认。

(三)完善法律、法规,解决权责不明难题。

我院认为,应当出台相应的、明确的法律、法规,对银行、法院、公证处,以及本地司法所等部门的权责予以明确,试点建立统一窗口,根本解决当事人的取款难问题。

(四)建立多元矛盾分流机制,助力矛盾纠纷解决。

办法一,积极与本地相关储蓄机构协调,先行试点小额存款由储蓄机构审核后予以直接办理,较大额存款可由当事人选择去公证处或者法院确权后予以处理,但储蓄机构需在进行初步审核后,满足当事人的余额查询要求;办法二,对于标的额较小(如10000元以下银行存款继承纠纷)、继承人身份清楚、范围明确、容易送达的简单存款继承案件,可探索授权本地街道办或司法所予以审核,并简化手续,减免费用。对于较大额取款问题,如果确实不存在矛盾纠纷,则由公证处按正常程序进行审核处理。对于较复杂的、存在继承纠纷的案件,则应由法院受理。需要明确的是,矛盾分流后,当事人通过其他部门处理该类案件,取得存款后又因此引发纠纷的,则仍由法院处理,定纷止争。

 

 

         作者:研究室(审管办)唐欠欠  编辑: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