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司法为民

三山法院在全市首发立案阶段“调查令”

发布日期:2018-09-28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三山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共有权确认纠纷案的立案审查阶段向原告代理律师签发了“调查令”,该“调查令”是芜湖全市法院开出的第一份立案“调查令”。原告律师持令成功调取了争议房产的相关信息。

 

原告叶某甲是被告叶某乙的哥哥,叶某甲于上世纪60年代便定居外地。上世纪90年代,为改善父母的居住环境,叶某甲回乡与叶某乙一起勘定了房屋地基,并在此后多次出钱给叶某乙建造了涉案房屋。后房屋由母亲和叶某乙等居住。母亲去世后,叶某乙将该房屋租于他人。2018年,该房屋列为拆迁范围,兄弟二人就房屋所有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叶某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争议的房产登记在叶某乙名下,叶某甲无法提供房产的详细登记信息,以致无法明确诉讼请求。鉴于上述情况,该院依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之相关规定,在审查了叶某甲的诉状及相关材料后,依法签发了 “调查令”,由叶某甲的代理律师持令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争议房产的详细信息,明确了诉讼请求,顺利受理了该案。

 

根据有关规定,起诉阶段申请的“调查令”,其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诉讼主体资格、管辖等与受理有关的起诉证据,“调查令”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15日。接受调查人有义务按照“调查令”载明的内容提供证据,不得拖延。持令调查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仅限于诉讼目的,不得不当使用或泄露。如有相应不当行为,法院可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并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给予处罚或惩戒,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作者:立案庭 郑欢峰  编辑: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