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皖0208民初5号
汪先银:
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学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学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茶叶款160000元,并自2017年4月11日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状、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天即2019年4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一九年一月八日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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