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8民初1715号
张海娟:
本院受理原告赵艳明诉被告张海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08民初17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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