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皖0208民初2103号
陶龙芬:
本院受理原告高守明与被告陶龙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208民初21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陶龙芬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守明货款1626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0月1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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