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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8民初1620号宋晨霞、程旭国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1-14作者:管理员来源:三山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告

(2020)0208民初1620

宋晨霞、程旭国: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晨霞、程旭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晨霞、程旭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8466.25元、利息2955.34元、罚息16108.15元、复利2785.61元,共计人民币40315.35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18466.25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2955.34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豫G8035H,车架号LS4ASB3R1EA697024)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0208民初16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承办人:郑欢峰

办公电话:0553-3918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