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8民初67号
江胜:
我院受理原告何艳诉被告江胜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何艳起诉: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无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再婚无子女抚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