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8执155号
刘好、胡军、高来全、张豪、刘国良:
本院受理的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王海成、刘阳责令退赔一案,原刑事案号:(2020)皖0208刑初66号,经本院通知,上述被害人未到法院认领退赔款项,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请上述被害人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法院认领退赔款项,若公告满三个月无人认领,将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