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8执167号
陈必祥: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依亮与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朱依亮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2020)皖0208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8执167号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执行裁定书,划拨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查封、扣押、冻结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陈必祥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1951元(其中工程款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43元、执行费1408元)的财产。
《划拨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划拨被执行人陈必祥所有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人民币102488元(其中工程款1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33元、执行费1415元)。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