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8民初175号
芜湖衡龙新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胡海金与被告芜湖衡龙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海金起诉: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9月2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2000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