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8民初355号
杨军海: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汉富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双汇食品有限公司、芜湖兴汇物流有限公司、杨军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汉富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起诉: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物运输费11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1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0年9月17日起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2、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