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8民初151号
刘盛智、深圳市盛三科技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谢海超与被告刘盛智、深圳市盛三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海超起诉:1、判令被告刘盛智、深圳市盛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谢海超借款本金人民币捌万元(小写:80000);2、判令被告刘盛智、深圳市盛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谢海超利息(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利息约为7187元);3、判令刘盛智、深圳市盛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