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8民初428号
刘立:
我院受理原告管月格与被告刘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刘立于2021年3月10日前支付管月格所有本息共计22.162万元,由刘立承担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