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调解是我国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也是民事审判工作长期以来的成功经验。而以“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为原则的调解工作不仅贯彻于民商事案件审判的全部过程,也在执行工作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近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了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7万余元。在面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完全覆盖执行标的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拘留被执行人。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的双方当事人曾是夫妻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遂传唤被执行人到法院,耐心对其释法明义,并积极做双方当事人工作,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当场归还申请人2万元,其余款项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也表示,不再向法院申请拘留被执行人,亦不再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一直秉持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本着化解纠纷、平息矛盾的原则,反复沟通协调,帮助双方当事人找到了一致认可的解决方法。今后,三山经开区法院将继续坚持从保障双方当事人权益出发,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贯彻到每一个执行案件中,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减少被执行人的损失,进一步提升执行效率。
作者:执行局 齐娟 编辑:王梦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