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设立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批复》(法(2020)314号)文件精神,现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启用新印章“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同时废止原印章“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0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