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8民初203号
潘华新:
我院受理原告杨必化与被告潘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潘华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杨必化借款本金50000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杨必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潘华新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8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