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8民初626号
刘叶俊:
我院受理原告刘志文诉被告刘叶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志文起诉: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2、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