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8民初80号
鲁守武:
我院受理原告桂宗海诉被告鲁守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鲁守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桂宗海借款本金39100元,并承担以391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21年1月11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桂宗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6元,由鲁守武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皖0208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