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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守住“钱袋子”!

发布日期:2021-06-24作者:管理员来源: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重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金融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瑞安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更好守护群众的“钱袋子”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20215月1日起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一起来看看两个非法集资案例,增强自我防范意识!

案例一

以高息为诱饵夫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150万获刑

【案情简介】

2009年以来,陈某伙同其妻子(已判,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投资房产的名义,以月息1.5%-3%为诱饵,向29人借款达2150多万元,用于房产投资、公司经营、支付高额利息等。后因经营亏损,无法偿还借款。至2020年7月底,1800多万的借款未归还。

【法院判决】

瑞安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瑞安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例二

宣称投资虚拟币有高额回报两人吸收公众存款220万获刑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至12月间,李某经他人介绍参加虚拟数字货币投资团队,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瑞安市某大厦的办公室内,以投资医芯链、okfine物流币(以下简称物流币)两种虚拟数字货币为由,宣称投资有高额回报,向多人吸收投资款,并安排谢某负责收取集资参与人投资款,并转交给上线公司。经查明,截至案发,李某、谢某通过向集资参与人收取投资款后转交给上线公司或者将上线公司账户提供给集资参与人转账的方式,吸收17人投资款220万余元,并从中获取医芯链投资额10%、物流币投资额50%的返币。后因医芯链和物流币的平台无法交易兑现,造成上述集资参与人损失合计115万余元。

【法院判决】

瑞安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谢某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作用大,不属于从犯,辩护人提出相关从犯的意见不予采纳;能退赔被害人部分投资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能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理。瑞安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该修正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修改:最高法定刑刑期由之前的十年变更为十五年;量刑由之前的两档改为三档,增加了以前没有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取消了罚金的数额限制;增加了一款规定(第三款),“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犯罪,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广大群众要捂紧自己的“钱袋子”,切勿轻信高利息、高回报或零风险、高利润的投资骗局,自觉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