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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8民初1176号郑元庆、徐萍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19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208民初1176号 

郑元庆、徐萍: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省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高安街道裕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郑元庆、徐萍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高安街道裕民村民委员会起诉:1、判决被告郑元庆、徐萍继续履行2011年2月14日原告与繁昌县格林美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出租合同》;2、判决被告郑元庆、徐萍对繁昌县格林美农业高科技有限公司农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每年承包金4734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起诉之日3年租金暂计142044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或其他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