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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8民初1625号吴兵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26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0208民初1625号

吴兵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荣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市荣怡混凝土有限公司起诉:1.请求判令吴兵支付湖市荣怡混凝土有限公司砼款51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51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4年4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为13128.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1年7月5日为3845.47元;以后按货款51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67974.0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吴兵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