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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8执328号宁陵县新凤德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27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208执328

宁陵县新凤德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芜湖宇腾服饰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芜湖宇腾服饰有限公司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2020)0208民初1976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0208执328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021)皖0208执328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陵县新凤德服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人民币20200元(其中货款20000元、执行费200元)。

《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

本院于2021022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芜湖宇腾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你因生活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失信决定书》主要内容:

本院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