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8民初119号
梁山恒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泰顺物流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袁小龙与被告程孝忠、梁山恒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泰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一、程孝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袁小龙各项损失27236.4元;
二、梁山恒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泰顺物流有限公司对袁小龙的上述第一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0元,由程孝忠、梁山恒祥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阜阳市泰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皖0208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保全民事裁定、解保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