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8民初568号
占保:
我院受理原告汪志娟诉被告占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占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汪志娟3699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占保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皖0208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