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8民初901号
代红金:
我院受理原告江万友诉你与代帅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代红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江万友货款6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违约金以65000元为基础,自2020年8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至2021年4月9日止)。
二、驳回江万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3元,由江万友负担3209元,代红金负担794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208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