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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8民初1366号严济茂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26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208民初1366号 

严济茂 

我院受理原告邵仁松诉被告严济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邵仁松起诉: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吊车服务费56000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完毕吊车服务费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