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8民初906号
章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叶宏祥与被告章永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章永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叶宏祥欠款167000元及利息28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0元,由原告叶宏祥负担240元,被告章永峰负担4500元。
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