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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8民初353号胡红祺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7-30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皖0208民初353号

胡红祺

本院受理原告三山区东林制罐包装厂 与被告胡红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胡红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山区东林制罐包装厂货款60000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三山区东林制罐包装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胡红祺负担。

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