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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从雇主为其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中获得的赔偿款是否可以抵扣雇主责任

发布日期:2021-08-16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案例要旨

雇主为雇员购买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事故发生后,雇主协助雇员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理赔款可以抵扣基于雇主责任应当承担的赔偿款。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受雇于三山某环境公司从事环卫工作。2020年2月,案外第三人崔某某驾驶无牌号四轮电动车撞上正在道路上从事清洁工作的杨某某,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崔某某负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次要责任。杨某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2.6余元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环境公司自事故发生后即2020年2月起每月发放杨某某生活费1400元至2021年3月,并垫付医药费5000元崔某某垫付医疗费 7.4元。环境公司于 2019年 12月20日为杨某某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1年3 月环卫公司协助杨某某从保险公司获赔医疗费意外住院津贴补助伤残补助共计35.29万余元。

原告杨某某认为,其作为环境公司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有权要求环境公司承担雇主责任。环境公司购买的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雇主责任险,虽然得到了保险理赔款,但不足以减轻或者免除环境公司作为雇主的雇主责任。另外,在主张赔偿时,对相应的重复项目已经予以扣减,具体包括第三人崔某某垫付7.4元、环境公司垫付5000元、保险理赔伤残津贴6400元。

被告环境公司则认为,应当驳回杨某某全部诉讼请求。根据新修订的民法典,雇主对雇佣人员因第三人侵权导致的损失,承担的是法定补偿责任,并非赔偿责任。本案中,环境公司作为法定的补偿责任主体,已为杨某某购买了相应保险,并积极履行了保险的理赔义务,事后也基于人道主义补偿支付了杨某某生活费14个月法律上的补偿义务已履行到位,现再诉请要求承担高额赔偿,不利于公正的实现,也不利于三山区各地企业的发展,更不利于后续类似劳动者得到保险理赔。

法院判决,杨某某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款,应予以抵扣环境公司的雇主责任赔偿款,经核算杨某某获得的保险赔偿款35.29元已超过其实际应获得的赔偿款19.42万元,不存在差额损失,故环境公司无需再另行支付赔偿款,驳回杨某某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争议焦点

该案核心争议焦点是环境公司为杨某某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险并协助其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款,且在受伤期间支付其生活费后,能否视为环境公司已经履行了雇主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杨某某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赔偿款,应予以抵扣环境公司的雇主责任赔偿款。理由如下:首先,该保险理赔款虽直接赔付至杨某某账户,但该保险合同并非杨某某出资投保,而系环境公司出资购买,目的在于降低自身经营风险,抵扣更符合投保人真实意愿。其次,雇佣活动作为一般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诚信,倡导善良公德,环境公司为杨某某投保团体意外险,一方面能减低自身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杨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时能及时获得经济上的赔偿,并未损害杨某某的合法权益,故在法律对于保险金是否抵扣雇主责任赔偿款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抵扣更符合公平原则,也更有利于保障雇员权益。最后,人身损害的民事赔偿原则是填平原则,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赔偿权利人不能因民事赔偿而获利,即应以杨某某实际损失的赔偿款为限支持其诉讼请求。

    

 

作者:综合审判庭  张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