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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08民初1951号福建省泽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1-09-23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0208民初1951号 

福建省泽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三山区江岭茶叶经营部与被告福建省泽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三山区江岭茶叶经营部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茶叶款15600元,并且支付自2020年9月25日至清款之日期间逾期利息(按全国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率1.5倍标准计算,截止2021年7月26日已产生利息1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