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8民初1935号
邢敦柳:
我院受理原告唐宏彩与被告邢敦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准予唐宏彩与邢敦柳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唐宏彩负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1)皖0208民初19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