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8民初2184号
喻玮:
我院受理原告唐荣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荣喜起诉: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4862元,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