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定作合同纠纷,原告芜湖某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与被告张某签订门窗供货合同一份,由该门窗公司为张某新房定作安装门窗,总价款17000余元。合同签订后,该门窗公司依约履行定作安装义务,因张某迟迟未能向该门窗公司付款,该门窗公司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与被告张某联系并询问案件情况,张某表示其之前向装修公司支付了一部分款项,已包含了案涉门窗款,故不应再重复支付。眼看双方为此僵持不下,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找出案件症结所在,并提出折中解决方案,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于2021年10月15日付款。
2021年10月15日上午一大早,张某便来到法院,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当场向芜湖某门窗公司转账支付了货款和诉讼费,该起案件得以顺利解决。
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司法理念,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民事案件调解优先,采取多种调解方式,切实解决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作者:综合审判庭 姚娟 编辑:王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