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接到公安分局电话,被执行人孙某某已自首并主动要求履行执行案件,经该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执行标的40余万元。
某某有限公司与孙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判决生效后孙某某将其所有的房产出售给他人,交易价格为30多万元,权属转移方式为买卖。该院多次责令孙某某将转移房产所得价款履行本案,孙某某均未履行。在案件执行过程孙某某实施转移财产等拒不履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书、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公安机关传唤,孙某某意识到不履行义务将带来严厉的惩罚,遂主动自首并履行完毕。
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人民法院实现公平公正的有力举措。今后,三山经开区法院将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坚决、扎实的推动执行工作,形成对拒不执行、逃避执行行为的高压态势,努力维护好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执行局 俞红干 编辑:王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