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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逃避执行拒还款 移送自首忙履行

发布日期:2021-10-10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9月26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接到公安分局电话被执行人孙某某已自首并主动要求履行执行案件,经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执行标的40余万元。

某某有限公司与孙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判决生效后孙某某将其所有的房产出售给他人,交易价格为30多万元,权属转移方式为买卖。院多次责令孙某某将转移房产所得价款履行本案,孙某某均未履行。在案件执行过程孙某某实施转移财产等拒不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书、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公安机关传唤,孙某某意识到不履行义务将带来严厉的惩罚,遂主动自首并履行完毕。

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人民法院实现公平公正的有力举措。今后,三山经开区法院将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坚决、扎实的推动执行工作,形成对拒不执行、逃避执行行为的高压态势,努力维护好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执行局  俞红干  编辑:王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