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案例直击

从案例中学习《民法典》:成年子女有权依据父母间的抚养协议主张抚养费

——杨某诉父亲抚养费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1-11-11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案情简介】

杨某父母在其年仅5岁时协议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书,约定杨某随父亲生活,母亲不支付抚养费。杨某11岁时,父母达成变更抚养补充协议,约定至杨某高中毕业期间抚养费由其母亲一人自愿负担;杨某考入大学后的抚养费由其父亲一人自愿负担。杨某考入大学时已年满18周岁,父亲以杨某已成年且无负担能力为由拒绝支付,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父亲支付大学期间生活费及学杂费。

(图片来源于网络)

 

【观点分歧】

对于杨某父亲应否支付杨某在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杨某作为接受大学教育的成年子女,不属“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不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可见,法律并未限制抚养费负担的期限至子女成年时止。杨某父母之间关于杨某抚养费负担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杨某可以依据该协议约定主张抚养费。

 

【裁判要旨】

对于接受大学教育的成年子女,其父母不再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但据此抗辩不履行约定的抚养费给付义务,不能成立。成年子女依据父母间离婚协议或抚养协议主张抚养费,结合子女就读大学的实际需要及父母的负担能力,合理部分应予支持。

 

【法官评析】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可见,民事义务来源于法定或者约定。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抚养义务作为法定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不因父母解除婚姻关系而免除。同时,法律赋予父母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费用负担的意思自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现已废止)第二十条关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解释为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条制定的初衷是为了避免“啃老族”现象的发生,对于接受义务教育之外的教育费用父母是否负担取决于父母的意愿。但是,从我国当今社会实际情况出发,年满十八周岁尚在高校就读的子女,无法完全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来完成学业和维持生活的情况具有普遍性,从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关系和睦、社会和谐稳定及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对于有经济能力的父母为其子女负担大学期间的费用是应当提倡和鼓励的。

本案中,杨某父亲在达成抚养协议时,可以预见杨某就读大学期间年满十八周岁,仍然自愿负担大学费用,并基于此协议而免除了其对杨某接受义务教育期间的抚养费给付义务。庭审中,杨某父亲亦表示愿意负担部分学费和生活费用。以上均系杨某父亲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考虑到杨某确已成年,已基本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不应过分依赖父母,杨某可通过勤工俭学、助学金等方式补贴相关费用,本案判决支持杨某大学期间的学杂费及合理的生活费。

 

 

作者:综合审判庭  吴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