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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买卖合同可否撤销?

发布日期:2021-12-31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案情简介】

杨某因其同学缺乏资金向童某、李某借款,并在借款时双方约定将杨某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在杨某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时,童某、李某有权处置该房产。后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但未现实交付。现杨某认为其与童某、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款担保,双方并无真实交易,杨某遂诉至三山经开区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即在该案中,杨某与童某、李某之间并无买卖商品房的合意,但杨某将房产过户登记至童某、李某名下有作为履行债务担保之意思表示,实质构成让与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因此杨某应当按照约定以案涉房产为限,承担担保责任,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所谓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标的物转移给他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让与担保作为民间债务的常见性担保,其因融资灵活、交易成本低、实现方式简便快捷等优势而被广泛运用。因此立法在流质契约禁止的情况下,仍对让与担保效力进行了肯定。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如果结合交易价款、结算方式、资金流转等情况能够确定双方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意图是为民间借贷提供担保,在债权人确定诉讼请求时应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请求,而非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以免影响自身权益的实现。

 

                    作者:综合审判庭  蒋能慧  编辑:王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