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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意难认定 聊天记录来证明

发布日期:2021-12-31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近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邓某主张其向被告杨某出借款项三万元,并提交了两组转账凭证。被告杨某在收到应诉材料后提出抗辩,并提交了一组证据证明其与邓某有其他业务往来。关于双方的借贷合意,邓某提供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予以佐证,庭审中杨某表示邓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具有完整性,并向法院补充了双方完整的聊天记录。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完整的聊天记录,最终认为邓某与杨某的确有其他业务往来合作,双方的转账难以全部认定为借款,且邓某转账时也就1万元备注了借款,且在后续催要中也就主张了1万元。杨某对于邓某的催要,虽回复含有其他事项但对借款也未予否认,最终法院综合认定邓某实际向杨某出借1万元,双方收到判决后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支付宝、微信等新兴支付方式以其快捷、便利的优势逐步改变了人们的支付习惯,转账借款在民间借贷中也尤为常见。而这类借贷一旦产生争议,仅靠转账凭证往往难以认定借贷关系,所以作为出借人来说最好及时补写借条,或者提供完整明确的载有借款人和出借人商讨转账款项事宜的聊天记录,就像上述案件中,聊天记录就成为认定借贷合意的关键性证据。作为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切不可耍小聪明,以免触犯法律而不自知。   

 

作者:综合审判庭  蒋能慧  编辑:王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