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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父出欠条 与父共担责

发布日期:2022-01-25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陈某诉被张某甲、张某乙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在法庭上,张某乙痛哭流涕地向陈某哀求,声称其不该为父出具欠条,对自己行为感到后悔,并要求陈某减免其部分债务,对余下欠款希望对方同意分期归还。

张某甲与张某乙系父子关系。2010年期间,张某甲要求陈某代其加工一批钢材,后因张某甲资金紧张,无钱购买钢材,于是要求陈某为其先行垫付钢材款后经双方结算,张某甲欠陈某钢材款12万余元,并给陈某出具了一份欠条。201924日,陈某到张某甲家去讨要欠款,张某甲避而不见,其子张某乙向陈某声称由其代为归还,并将其父出具给陈某的欠条收回,重新给陈某出具了一份欠条。事后,由于两人均未归还欠款,陈某遂将张某甲、张某乙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张某乙释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张某乙向陈某出具欠条的行为,应属于债务加入,故应与其父连带承担还款责任。张某乙听完后悔不迭,恳请法官给予调解,要求与陈某调解处理。随后,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反复沟通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张某乙拿到调解书后,连连向法官道谢,并表示今后一定好好学习《民法典》,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作者:综合审判庭  牧松林  编辑:王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