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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法官细心核算解纠纷 民工年前领薪展笑颜

发布日期:2022-01-29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2022年1月29日,距离2022年春节仅剩下最后一个工作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收到了一份撤诉申请书看似平常一份撤诉申请书背后却隐藏着法院工作人员的辛勤汗水和诸多努力。

这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是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某建筑工地的实际施工人,其承接了该工地部分楼栋的工程施工。因在工程结算过程中与发包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内容产生分歧,致使双方结算无法进行。年关将至,陈某带领的农民工都盼着春节前能够拿到工资,但因双方无法自行结算,陈某遂将发包公司诉至法院。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尚未确定结算价格,可能需要通过司法评估的方式确定工程结算价,法院即对该案以诉前鉴定的方式予以受理。承办法官及其审判团队迅速围绕该案鉴定必要性召开庭前会议,了解双方无法结算的原因。因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既约定了建筑面积的施工单价,又约定了实际施工面积的各分(子)项的单价,发包单位提供的结算单按照建筑面积的单价计算,而陈某认为建筑面积的单价计算偏低,不予认可,坚持按照实际施工面积单价综合计算。

了解了双方的争议焦点,又考虑到陈某有年底给农民工发工资的迫切诉求,如果启动司法评估由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春节前必然无法完成评估,发放农民工工资更是不可能完成。在委托评估前,审判团队用了三天的时间,围绕着发包单位提交的密密麻麻20来页的分(子)量施工清单表格进行计算分析汇总,最终惊奇地发现,原来两种计算方式殊途同归,虽有细微差别,但最终工程造价差别不大,且按照发包单位的计算方式更有利于陈某一方。

因陈某未委托律师,承办法官对照施工量清单逐项为其讲解演算,最终使陈某放弃了对发包公司的成见,认可了结算方式。至此,该案无需委托工程造价评估,双方当事人自行签署结算文书,所有工程款当日履行完毕并支付到农民工手中。原告陈某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表示其万万没有想到,在尚未支付鉴定费和诉讼费的诉前鉴定程序中,法院工作人员能如此耐心细致地花费大量精力为其核算工程价,助力双方调解并自行履行完毕,陈某向法官再三表示了其感激之情。

感谢的话语朴实又暖心既是法院工作的肯定,也是对法院干警工作的鞭策。今后,三山经开区法院将继续多方位、多角度地考虑群众的多元诉求,切实解决好群众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和使命感。

 

                                     作者:综合审判庭  薛萍  编辑:王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