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年伊始,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已如火如荼地展开。2月17日、2月18日、2月22日,该院综合审判庭在这3天内审理了3起不同类型的普通程序民事案件,包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追偿权纠纷,而这3起不同的普通程序案件,与以往的3人合议庭审理不同,均是由1名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开庭审理。
根据之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而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上述规定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建立了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模式。其实早在2020年1月15日最高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已明确了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通知》第十六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的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由此可见,新的《民事诉讼法》采纳了最高院上述规定的相关内容。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实行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系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程序效能的重大举措,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免去了一些程序性事项,可以有效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对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具有积极作用。
作者:综合审判庭 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