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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普法】开发商逾期交房,需要赔偿吗?

发布日期:2022-05-19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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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陆某某与某泰公司于
2017年1月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陆某某购买
某泰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
某泰公司在2018年6月30日前
向陆某某交付该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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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某泰公司一直到2018年11月24日
才将该商品房交付陆某某使用。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有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
陆某某与某泰公司对违约金赔偿事宜协商不成,
遂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
某泰公司以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为由,
请求减少违约金。
本案调解期间,
某泰公司愿意部分支付违约金抵付物业费,
陆某某未同意抵付,调解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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涡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某泰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
向陆某某交付房屋,
显属违约,
故对陆某某要求某泰公司支付
逾期交付涉案房屋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同时,依据查明的事实,
综合考虑逾期交房期限、合同约定违约金标准
及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见等,
酌情对违约金予以部分调整。
判决某泰公司向陆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后某泰公司提起上诉。
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安居才能乐业,房屋买卖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在保障房屋质量的前提下,坚守诚信,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并履行交付相关手续材料、协助办理房屋登记等义务,如出现逾期交房、逾期办证、房屋质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时,应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