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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案例普法】打篮球受伤,谁该赔偿?

发布日期:2022-05-20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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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9月4日17时左右,
郑某威等人通过张某的朋友李某一的联系,
到张某的工作单位某有限公司的篮球场打球。
双方和其他参与的球员一起实行分组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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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次争抢篮板球的过程中,
张某的上前牙受伤。
张某随即到某医院治疗,
经该院诊断,
张某上前牙根中三分之一处折断,
建议拔除、种植修复。
后张某通过其朋友
在一个私人牙科诊所进行了牙齿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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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间人协调,
郑某威向张某支付了2000元补偿金。
之后,
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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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篮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
队员之间在快接投篮、防守和抢攻过程中
身体接触机率极高,
常规性身体接触带来的碰撞伤害是常见现象。
本案中,
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篮球运动爱好者,
对篮球运动存在的潜在伤害风险,
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
其自愿选择参加篮球运动,
意味着其是有接受该危险
并自愿承担篮球运动潜在伤害风险的意愿,
其行为构成自甘风险。
张某主张在弹跳抢球过程中,
郑某威右手肘落下来撞伤了其牙齿,
郑某威的行为与其受到的伤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郑某威则对该事实不予认可,
张某也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虽事后郑某威向张某支付了2000元,
但没有证据能证明是郑某威故意撞伤了其牙齿,
也没有证据显示郑某威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行为,
因此,张某的牙齿受到碰撞属于
篮球运动本身存在的对抗性和危险性所致。
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后张某提起上诉。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在立法层面首次正式确立了“自甘风险”规则,对于引导民众积极参与文体活动,解决日常文体活动引发的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法院审慎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运用日常经验法则,以司法判决引导大众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参加运动项目,并同时做好相应安全防范措施,遵守活动规则和体育道德,保护自己与他人人身安全。作为现代社会理性公民,自己应当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自觉遵守行为规范与社会规则,远离风险行为,避免社会救助成本增加,是应尽之责任义务。让自甘风险者自负其责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正、法治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