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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经验谈】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要点总结

发布日期:2022-06-08作者:管理员来源: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阅读:字体大小:[ 大 ] [ 小 ]

近日,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了首例处置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处置过程中,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涉案股权价值难确定、评估费用较高等导致股权变现困难。为有效提高执行规范化水平和执行效率,体现应执必执的价值取向,实现处置财产价值最大化,结合我院首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案例,执行法官对此类执行案件的要点进行以下总结。

案件还原:

合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张某某欠公司建筑工程款项,被起诉至三山经开区法院。判决生效后,张某仍未偿还。为此,三山经开区法院依法冻结张某某在合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6.75%股权,委托评估后通过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第一次拍卖2778人次围观,7人报名。经过多次竞价,最终以14.4345万元的价格成交。目前,竞买人已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法官经验谈:

一是否具备处置权。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股权线索经审查属实的,法院应制作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协助公示通知书及强制执行裁定书,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股权冻结并要求协助公示,同时向相关当事人公司送达冻结裁定,通知其协助冻结相关股权。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协助公示通知书为生效冻结。

二是否具备处置条件, 公司是否现实存在且经营; 评估所需资料是否齐全。实践中,目标公司住所地难找、评估资料难提取将直接导致委托评估程序终止,无法进入司法处置程序。此案中,拍卖标的就是申请执行人的股份,合肥某某有限公司审计及评估资料齐全。

三是评估涉案股权是否具有处置价值。实践中部分有限责任公司除负债外已无其他可变现资产且严重负债经营,其股权价值经依法评估为负值。对评估价值为负值的股权不予处置,无益拍卖浪费司法资源。本案中合肥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股权有价值。

四是优先权保护,出于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考虑,《公司法》第72条规定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股权时,应当尽到通知义务以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执行局  俞红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