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8民初929号
陈荣荣: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以下简称繁昌农商行三山支行)与被告杨建安、陈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繁昌农商行三山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建安立即归还贷款本金2991062.77元及利息573485.77元(含罚息467858.19元、复利14439.19元,暂算至2022年5月12日)及后续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合计3564548.54元;2.判令繁昌农商行三山支行对登记在杨建安、陈荣荣名下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泰鑫商务中心702、705、708、709、710室抵押物[不动产权证号:房地权证芜弋江区字第2010101356、2010101359、2010101362、2010101363、2010103671号,芜弋商国用(2010)第302、305、308、309、310号]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用由杨建安、陈荣荣承担。
经审查,现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35316元,退回安徽繁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山支行。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2022)皖0208民初92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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