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8民初211号
胡志强、孙志超:
我院受理原告刘坤银与被告胡志强、孙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胡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坤银借款本金40000元,并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3月1日期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利息;
二、孙志超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孙志超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胡志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胡志强、孙志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