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8民初723号
张子荣:
本院受理原告郑应来诉被告张子荣、江文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子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应来借款及利息共计128000元和后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7日起算至该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郑应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4070元,由原告郑应来负担270元,被告张子荣负担3800元。
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