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8民初579号
夏红光:
本院受理原告宋选民诉被告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徐建、夏红光,第三人徐耀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宋选民工程款75284.5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芜湖晋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592824.31元范围内对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宋选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0元,由宋选民负担710元,由湖南益阳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