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8民初836号
柳发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翠华与被告柳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柳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李翠华借款495600元;二、柳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翠华逾期利息(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67元,由柳发林负担。
判决书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从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