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皖0208民初110号
高善斌、深圳吉马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善斌、第三人深圳吉马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善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9847.58元,利息8874.02元,罚息4581.05元,复利1228.26元,共计人民币84530.91元,并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罚息(以所欠本金69847.58元为基数)、复利(以所欠利息8874.02元为基数)。二、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车辆(车牌号粤BDM7366,车架号LEWWCA329JN401170)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2)皖0208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承办人: 胡宗正
办公电话:胡宗正:0553-3918757;郑欢峰:0553-3918168